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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3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华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惠州奥尔提精密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华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惠州奥尔提精密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3财保93号申请人广州市华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三联村竹湖一社。法定代表人周秀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练汉忠,广东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惠州奥尔提精密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XX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邵建平。申请人广州市华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惠州奥尔提精密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市华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奥尔提精密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荷兰水乡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4×××28的存款、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龙峰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4×××10的存款、在平安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44×××94的存款,上述账户的冻结金额以830000元为限。冻结金额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奥尔提精密部品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压铸机DC135J-SX/TOSHIBA三台、旧压铸机DC135J-S/2004三台、旧压铸机DC135J-T/2006三台、冷室压铸机二台),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华峰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提出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保证案件审结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奥尔提精密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荷兰水乡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4×××28的存款;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奥尔提精密部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龙峰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4×××10的存款;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奥尔提精密部品有限公司在平安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号为44×××94的存款;上述账户的冻结金额以83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金额不足部分,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奥尔提精密部品有限公司厂区内的机器设备(压铸机DC135J-SX/TOSHIBA三台、旧压铸机DC135J-S/2004三台、旧压铸机DC135J-T/2006三台、冷室压铸机二台)(具体查封情况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2年。如需继续冻结、查封,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思友人民陪审员  曾永辉人民陪审员  朱健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