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刑更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吕冰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冰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刑更641号罪犯吕冰冰,男,1988年8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邹城监狱服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6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冰冰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监狱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裁定减刑一年;2016年01月28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邹城监狱于2017年6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邹城监狱称,罪犯吕冰冰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冰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被评为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其原判刑期已执行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事实,有罪犯吕冰冰的认罪悔过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明细表、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吕冰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冰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养恩审判员 李进步审判员 胡召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