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云与浙江众缘和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浙江众缘和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937号原告:黄云,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优优,浙江海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众缘和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学院路888号网球比赛场一层167室。法定代表人:张释之。原告黄云与被告浙江众缘和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425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份,原告与被告合作,由原告派出演员团队参与被告在台州市体育中心举办的蓝海水缘项目的表演,原告劳务费的结算方式是结合表演场次及人数进行结算,该项目举办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9月10日左右。活动结束后,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计142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浙江众缘和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本案之前即于2017年3月29日注销登记,已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