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江阴天梭织造有限公司与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天梭织造有限公司,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2666号原告:江阴天梭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经济开发区西区花港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曹浩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艳,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心美,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被告: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开发区中央大道A区。法定代表人:胡瑞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姚斌斌,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天梭织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多蒙佳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阴天梭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64元,减半收取243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耀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