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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艳梅申请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508号申请执行人王艳梅,女,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于飞,该厅厅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梅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行初214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慧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