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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崔某与赵某、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赵某,陈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243号原告:崔某,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农民。被告:陈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崔某与被告赵某、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22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荆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