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崔某与赵某、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赵某,陈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3243号原告:崔某,男,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农民。被告:陈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民族不详,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崔某与被告赵某、陈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22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荆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彬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