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民初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严招霞与彭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招霞,彭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3202号原告:严招霞,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彭炳华,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严招霞与被告彭炳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严招霞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严招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严招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严招霞负担。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晶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