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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水民与李德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民,李德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2052号原告:张水民,男,汉族,1959年12月16日生,住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磊,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平,男,汉族,1964年2月7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民与被告李德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民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水民负担。审判员  李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