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民初2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水民与李德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民,李德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2052号原告:张水民,男,汉族,1959年12月16日生,住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磊,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平,男,汉族,1964年2月7日生,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民与被告李德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水民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水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水民负担。审判员 李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