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晓刚与牛金学、杨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刚,牛金学,杨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2民初674号原告:孙晓刚,男,汉族,1973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金学,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杨霞,女,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郸城县。原告孙晓刚诉被告牛金学、杨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晓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金学、被告杨霞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到期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晓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欠原告款72335元,并按月息1%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5日,原告销售给被告一批小麦,由于被告资金不足,欠原告货款72335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还款。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牛金学、杨霞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15日,孙晓刚销售给牛金学一批小麦,由于牛金学资金不足,欠孙晓刚货款72335元,并给孙晓刚出具了欠条。该债务发生在牛金学、杨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孙晓刚催要,牛金学、杨霞拒绝还款。为此,孙晓刚诉讼来院。本院认为,牛金学欠孙晓刚货款72335元,有牛金学出具的欠条为证,牛金学依法应予偿还,由于该欠款发生在牛金学、杨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牛金学、杨霞共同偿还,故孙晓刚要求牛金学、杨霞偿还货款72335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自孙晓刚起诉之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牛金学、杨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对孙晓刚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牛金学、杨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晓刚货款72335元,并自2017年5月12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8元,保全费820元,合计2428元,由牛金学、杨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影审 判 员 凡昊明人民陪审员 王甫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宫清晨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