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96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执9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翔,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华。本院受理的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泰州市海陵区,为方便执行、统一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比亚迪有限公司与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红祥审判员 曹恒景审判员 万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