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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57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陈煜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陈煜飞,楼雁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57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5772-9。负责人:何黎晖,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煜飞,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被执行人:楼雁飞,女,198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6日依法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陈煜飞、楼雁飞共同所有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北路28号康盛苑10幢1—1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诸字第F00000228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08)第90106875号】,2017年7月11日第三人邵可为(身份证号:)以96.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拍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煜飞、楼雁飞共同所有的位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北路28号康盛苑10幢1—1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诸字第F000002281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诸暨国用(2008)第90106875号】归买受人邵可为(身份证号:)所有;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邵可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邵可为(身份证号:)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负担办理过户所需的所有税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华泉审 判 员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