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02执77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覃凤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覃凤红,蓝春美,韦业文,刘志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02执7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来宾市。法定代表人汤耀新,董事长。被执行人覃凤红,女,,住广西来宾市,被执行人蓝春美,女,,住广西来宾市,被执行人韦业文,男,住广西来宾市,被执行人刘志猛,男,住广西来宾市,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覃凤红、蓝春美、韦业文、刘志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28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凤红、蓝春美、韦业文、刘志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分别划拨了被执行人刘志猛银行存款8720元、划拨被执行人覃凤红银行存款10020元、划拨被执行人韦业文银行存款7080元,四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实现债权为25820元,未实现债权为22296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覃凤红、蓝春美、韦业文、刘志猛除被划拨的存款外,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覃凤红、蓝春美、韦业文、刘志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来宾桂中农村合作银行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15)兴民初字第2895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庆许审判员 江祖添审判员 韦立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灵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