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执1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12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奚某。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7)第3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708000元;承担案件仲裁费22068元、案件执行费9700.68元。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在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122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尚卫民审 判 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