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江门市厨康乐涂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基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宏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厨康乐涂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基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宏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816号原告:江门市厨康乐涂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法定代表人:沈安。被告:江门市基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法定代表人:廖华照。被告:江门市新会区宏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法定代表人:廖长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厨康乐涂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基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宏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厨康乐涂装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门市基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宏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1元,减半收取835.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55.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谭社安代理审判员 曾 勇人民陪审员 黄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何洁媛书 记 员 罗静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