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俊与被执行人李金、李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俊,李金,李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吴俊,男,1980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浦口区。被执行人李金,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住浦口区。被执行人李有龙,男,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浦口区。本院在执行吴俊与李金、李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李金、李有龙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7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审 判 长 吕春贵代理审判员 邢啸天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