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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0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谢科与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科,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834号原告:谢科,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江洲路9号附32号,注册号500113000039545。法定代表人:毛良模。原告谢科与被告重庆市牧牛源牛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科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决定免收。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幸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