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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某1与侯某、李某7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侯某,李某3,李某4,纪某,李某6,李某5,李某7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718号原告李某1,女,1954年10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某2,男,1960年5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侯某,女,1952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某3,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某4(兼李某3委托代理人),男,1978年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纪某(兼李某5、李某6委托代理人),女,1962年3月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某6,男,1988年1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某5,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李某7,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诉被告李某2、侯某、李某3、李某4、纪某、李某6、李某5、李某7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1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子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