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723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樊毅与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称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称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毅,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称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723执41号原告樊毅,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系青海省玉树市人。被告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其贵,男,系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明伟,男,1961年3月29日生,汉族,系青海省治多县人。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2016)青2723民初字8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执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现决定对其在称多县农牧局所有的工程款280000元采取强制划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告四川省仪陇新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称多县农牧局的工程款28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更 求 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旦增旺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