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执恢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培君、王洪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培君,王洪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392号申请执行人王培君,男,1964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王洪岐,男,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王培君与被执行人王洪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一初字第1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洪岐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顺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