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松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498号罪犯李松,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宣汉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杭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松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6年2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退赔1731848元。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5月3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漳刑初字第383号刑事裁定(2015年3月3日送达),对该犯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8月1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李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累计考核分2407.5分,获表扬4个。罪犯李松原判罚金50万元,上次缴纳2000元,本次缴纳1950元。责令退赔1731848元,未缴。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奖励审批表、缴费单、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李松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李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财产财刑未履行完毕,月消费超300元,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刑期自2011年11月18日起至2024年3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五 一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徐鸿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琳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