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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茂成诉舒兰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茂成,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2行初39号原告黄茂成,住舒兰市。被告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XX飞,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茂成诉被告舒兰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一案中,原告黄茂成于2017年7月26日以“已对舒兰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与原告黄茂成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是原舒兰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现舒兰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工作职能已经划归舒兰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该经办中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负责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机构。由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基于协议履行问题提起诉讼的,该经办中心是被告。原告黄茂成已经对舒兰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提起诉讼,其要求撤回对舒兰市人民政府的起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茂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茂成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君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隋雨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