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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4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4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三联大厦1-1408。法定代表人:郭永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远涛,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经路1号。法定代表人:沈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双,女,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天津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0民初6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天津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87元,减半收取1493.5元,由上诉人天津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振英代理审判员  张 泽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