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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杨飞蓝、瑞安市国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飞蓝,瑞安市国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438号申请执行人杨飞蓝,女,1966年3月2日出生,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市国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凤胜村瑞风北路33-1号,组织机构代码:056884087。法定代表人戴晓东。申请执行人杨飞蓝与被执行人瑞安市国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10593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4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792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8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瑞安市国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在我市各大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2017年5月11日,本院将瑞安市国东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现场照片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243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XX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