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8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诗瑜、彭华权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诗瑜,彭华权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8刑初37号公诉机关鹤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诗瑜,女,1974年3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鹤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鹤峰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宣恩县看守所。被告人彭华权,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鹤峰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鹤峰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鹤峰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刑诉(2017)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诗瑜、彭华权犯重婚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鹤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诗瑜、彭华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被告人彭华权经人介绍与被告人李诗瑜相识。2014年农历正月期间,彭华权请人给李诗瑜父亲说媒,李诗瑜、彭华权及双方直系亲属相互行礼拜年,李诗瑜则隐瞒自己与张某1的合法婚姻关系。此后,李诗瑜与彭华权先后在鹤峰县邬阳乡斑竹村、高峰村、邬阳集镇、河南省郑州市、河北省蔚县等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务工,时间长达两年左右。彭华权于2014年7月发现李诗瑜与张某1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后,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纠纷,但彭华权仍与李诗瑜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务工,直至2016年6月双方感情、经济等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同时,李诗瑜与张某1的合法婚姻关系至今仍在存续期间。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证明、结婚证、照片笔记、收据、贷款证、存折、工资表、调解记录、鹤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鹤峰县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张某1、雷某1、李某1、毛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李诗瑜、彭华权的供述和辩解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李诗瑜、彭华权有配偶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诗瑜辩称,我与彭华权具有同居行为,没有结婚,是情人关系。被告人彭华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称本案案发是自己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是自首。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李诗瑜与张某1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合法婚姻关系。被告人彭华权与田某3于1994年11月29日在邬阳乡婚姻管理所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离异。2008年9月1日,彭华权与陈某5在邬阳乡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2年12月5日,彭华权与陈某5经本院调解离婚。2013年9月,被告人彭华权经王某1介绍与被告人李诗瑜相识。相识后,彭华权有意与李诗瑜组建家庭,并于2014年农历正月的一天,请王某1陪同到李某1、李诗瑜父女俩居住的家中向李诗瑜父亲李某1说媒。随后,二被告人按当地习俗到双方直系亲属家行礼拜年。期间,李诗瑜则隐瞒自己与张某1的合法婚姻关系。2014年3月以来,李诗瑜与彭华权先后在鹤峰县邬阳乡斑竹村彭华权家、高峰村李诗瑜家、邬阳集镇、河南省郑州市、河北省蔚县等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务工,时间长达两年左右。2014年7月,彭华权与李诗瑜在邬阳乡高峰村生活期间,彭华权发现李诗瑜与张某1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纠纷,但彭华权仍与李诗瑜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务工,直至2016年7月,二人因感情、经济纠纷等矛盾进一步激化,彭华权遂向公安机关控告李诗瑜犯重婚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与李诗瑜重婚的事实。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照片,证实了二被告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与外貌特征。2、受案登记表,证实了2016年7月18日14时许,彭华权到邬阳派出所报警称:希望调查核实李诗瑜重婚的事实,要求李诗瑜赔偿彭华权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3、调取证据清单、鹤峰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结婚证、(2012)鄂鹤峰民初字第01310号民事调解书、(2014)鄂鹤峰民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证实了以下事实:①彭华权系离异的单身男子;②李诗瑜与张某1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4、证人秦某提交的彭华权的工资记录,证实了彭华权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在河北省蔚县务工的事实。5、鹤峰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彭华权与李诗瑜发生冲突处警情况说明、孙学出具的情况说明、姜光召、范宏奇出具的2016年11月11日彭华权与李诗瑜打架处警情况说明、调解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李诗瑜、彭华权在2016年6月30日、8月21日、11月11日因感情、经济纠纷发生争执、打斗,多次经邬阳派出所等职能部门主持调处的事实。6、证人张某1的证言摘录:……我与李诗瑜于2013年4月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合法夫妻。在我与李诗瑜婚姻存续期间,李诗瑜与彭华权同居生活长达两年多……。按法律规定,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犯了重婚罪。……7、证人雷某1的证言摘录:……彭华权与李诗瑜是2013年下半年开始相处谈朋友的,2014年农历正月,彭华权将李诗瑜带到家中拜年,彭华权讲他和李诗瑜准备订婚结婚,李诗瑜也说要与彭华权下半年结婚,并说自己和其他任何人没有婚恋关系,李诗瑜第一次到我家来给我和彭华权的父亲叫“妈”、“爸”,我们也答应,把她当儿子媳妇,并且同居一室,后来到外面或到外地打工也共同一起居住。彭华权将李诗瑜的电话号码存在我手机中的名字为大媳妇。……邻居、亲戚都知道他们是夫妻关系。……他们走亲访友都是在一起,我记得的我一个兄弟雷功洲接儿子媳妇,还有去年(2015年)冬月我的父亲死亡,彭华权和李诗瑜都来坐夜,并且他们俩都披麻带孝,无论在那里走亲访友,他们都是以夫妻名义去的。……2016年3月,彭华权与李诗瑜在河北打工,彭华权给我打电话说李诗瑜有孕在身,可能在今年5月份左右要生小孩了,并且叫我把家里的肉准备一些,他要是回来就取一点,之后我又给彭华权打电话,是在2016年4月份的一天,才知道李诗瑜离开彭华权……又过两天我和彭华权通电话,他说李诗瑜给他发信息自己已堕胎了……。8、证人李某1的证言摘录:彭华权是2013年腊月二十几到我家来的,每次来都是和李诗瑜同室居住。彭华权平时喊我为“爹”。彭华权与李诗瑜从2014年初到现在一起生活有两年多时间。2014年正月的时候,我将李诗瑜叫到一边给她说:“你与张某1还没离婚,现在又和彭华权在一起到家里住,这样影响不好”。李诗瑜说不要我管,我就没有多说什么了。9、证人王某1的证言摘录:……2013年9月,我与彭华权在北京打工时,彭华权讲他已离婚,要我给他找媳妇。我就给彭华权介绍了李诗瑜,他们通过电话联系。两个月后我回鹤峰住在邬阳集镇,大约是2014年正月十四,彭华权请我做媒,意思是给李诗瑜父亲李某1说一下,彭华权与李诗瑜组合一个家庭。李某1说:“这个我不管,看他们自己的”。李诗瑜说:“我们先观察一段时间,我还有些事要处理,到下半年合得来就拿手续结婚”。彭华权也表示赞同。后来不久听说彭华权与李诗瑜在邬阳集镇租的房子住在一起的,我认为他们已经是两口子。10、证人毛某、田某1的证言摘录:李诗瑜找了个男的一起生活二三年时间,周围邻居都认为李诗瑜与彭华权是两口子,他们确实是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11、证人李某2的证言摘录:……李诗瑜是我的亲妹妹,彭华权是我妹妹找的一个朋友。李诗瑜最开始给我讲她和彭华权是朋友关系,但是后来他们关系就变得比较密切。意思就是和一般的两口关系一样……他们俩个在一起三年了,有一次我和他们打电话,听到彭华权对李诗瑜称呼为老婆,彭华权给我爹李某1喊的爹……给我大姐喊大姐,给我喊的二姐……李诗瑜和彭华权就是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呀……,他们俩在一起三年期间不管是分开的时候,还是在一起的时候,两个人的那种关系都没有断绝过……。12、证人朱某1的证言摘录:……我是李诗瑜的亲大姐,李诗瑜与彭华权是2013年腊月在一起的,大概三年时间了,给人的感觉他们就是两口子(夫妻)关系,他们俩时而好时而不好,指感情生活方面。……2014年农历的5月21日,我丈夫的父亲过逝坐大夜时,李诗瑜、彭华权本来在外地务工,一路乘坐动车、汽车赶回来坐夜,……彭华权还邀了蛮多的朋友,买了许多的鞭炮和几个花圈,印象中有六七个小轿车,这些朋友中我只认识陈某4锋和陈某1两弟兄,另外李诗瑜说彭华权的妹妹也来了的……我只知道他们先后在父亲李某1家里、斑竹村彭华权家里、河北务工地生活。13、证人李某3的证言摘录:……我现在和我爸爸罗某一起生活,因为我爸爸和妈妈李诗瑜离婚五六年了……我和我妈的感情也就一般,因为自我两岁以后妈就没怎么管过我,我主要是在爷爷奶奶的带引下长大的……2013年腊月份,我发现彭华权和我妈都在高峰家里,……彭华权还给我给过钱……2014年正月,彭华权又到我家来,并且还给我二姨李某2、大姨朱某1等亲戚拜年……正月初几里我和我妈、彭华权到彭华权家里玩,我妈应该给彭华权家里的小孩给了钱,一个奶奶还有哪些人给我给过钱,……我妈好像接受那个奶奶给的钱,直至后来我妈和彭华权来往比较频繁,我觉得他们是夫妻关系,给外人看来就是一家人的感觉。我于2014年4月7日出门到武汉,后面他们发生一些事情我就不清楚了……。14、证人罗某的证言摘录:李诗瑜是我前妻,已经离婚大概六年了,我们生育一子李某3。李诗瑜与张某1、彭华权可能是男女朋友关系,具体情况不知。15、证人彭某的证言摘录:彭华权是我爸爸。我爸和李诗瑜在2013年腊月、2014年正月往来比较频繁,那段时间他们到我家里来,每次都是开的一辆皮卡车,爷爷、奶奶时不时的叫我给李诗瑜喊妈……。16、证人孙某1的证言摘录:……彭华权与李诗瑜在我看来他们是两口子关系,因为他们到我铺子里买过几次花圈和鞭炮。……2014年到2016年近三年时间内,彭华权、李诗瑜至少三次到我铺子购买花圈、鞭炮。写挽联都是将彭华权、李诗瑜的姓名写在一副挽联上的,花圈和挽联是一套。17、证人高某1的证言摘录:……我和彭华权是朋友,2016年6月23日我母亲过逝,李诗瑜和彭华权还有彭华权的母亲一起到我家里坐夜,……在我看来他们就是夫妻关系。18、证人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摘录:今年我和妻子李某4在宣恩县沙道沟镇经营响龙大酒店,之前是李某4经营16年了,现我退休了就帮忙管理一下。在响龙大酒店经营期间,几年前一自称鹤峰县邬阳乡的“李艳”到酒店住宿相识。2016年5月,自称“李艳”的又到沙道沟一洗脚城上班。5月的一天,有一男子来到我的酒店问我:“你们酒店有不有一个叫“李艳”的鹤峰人。我说:“有一个,但不在我这里,看是不是在上面洗脚城”。这男子叫我帮忙联系一下。这样我就电话联系“李艳”与该男子见面。我打完电话就走了,大概半小时我返回酒店见我妻子李某4和“李艳”争吵,那个男的没做声,“李艳”和那个男的就往外走,我妻子就跟到后面向他们要房费,李艳说“我男的开房没住”,意思不给钱,当时我就说:“开房了那有不给钱的道理,不管你住没住”。“李艳”听我这样说后就给我妻子50元钱,两个人就往洗脚城方向走了。2016年9月6日在公安人员主持下对“李艳”和陌生男子辨认,龙某辨认出“李艳”就是李诗瑜,陌生男子就是彭华权。同时,证人李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印证了龙某的证言。19、证人贺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摘录:鹤峰的“李艳”之前在响龙大酒店上班认识的,最近一次见到“李艳”是2016年5月的一天,她到我的洗脚城来学洗脚的第三天,被喊到响龙大酒店去了,回来时带回一个男子对我说:“我老公来了,他不让我继续在这里做事了,我明天就要回鹤峰去了。”然后“李艳”当着我的面打电话给她老公,把她的老公喊上来。他们一起在我这里吃晚饭,第二天早上就走了。据我观察他们俩关系很好,比较亲密,“李艳”告诉我他们是夫妻。2016年9月6日在公安人员主持下对“李艳”及“李艳”自称的老公进行辨认,贺某认出“李艳”就是李诗瑜,李诗瑜自称的老公就是彭华权。20、证人黄某1的证言摘录:我与彭华权系同村村民。彭华权与李诗瑜在一起生活近4年,当地村民对彭华权、李诗瑜都是以夫妻对待的,记得我生小孩满月,李诗瑜与彭华权是以夫妻名义到我家祝贺的。21、证人陈某1的证言摘录:……李诗瑜、彭华权他们是2013年9月到一起的,并租住在我家三楼的一间房住了约六个月……。在我看来他们是夫妻关系……。22、证人陈某2的证言摘录:……李诗瑜我只是认识,彭华权和我是普通朋友关系。就我看来他们一直都是在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过日子,吃喝住玩都在一起,也就是两口子关系(夫妻),后来我才知道李诗瑜没离婚,又与彭华权搞在一起。他们是2014年上半年在一起的,那时候我租的我哥哥陈某1房子的一楼开的联通店子自己一家人也住在那里。本身我开的一麻将馆在一楼一房间里,是2013年腊月至2014年8月左右,当时彭华权和李诗瑜已经找陈某1要了一间房,一起住在三楼的,他们俩没事就来我场子上玩……后来那个麻将馆我不愿意经营了,于是我让彭华权他们开着的。……2014年7月左右,彭华权给我打电话说他女人李诗瑜姐姐的公公过逝了,叫我到巴东金果坪去接他们,他和李诗瑜到河南郑州打工去了的,当天还有陈某1、黄某1、张某5、胡天平等人一起去捧场,我、陈某1、黄某1每人凑200元钱买鞭炮……。23、证人高某2的证言摘录:李诗瑜与彭华权的关系我是2014年知道的,他们当时是准备结婚的,也可以说是两口子关系,这是彭华权给我说的。24、证人胡某的证言摘录:李诗瑜与彭华权开始在一起大概是2014年的下半年直到现在。当时我与彭华权的关系还可以,他们在邬阳集镇陈某1屋的一楼一个房间开了一个麻将馆,我们在那里玩,每天给李诗瑜、彭华权给场子费。在开麻将馆的时候,我觉得他们是在一起同居生活,又没拿结婚证手续,类似夫妻关系,他们是租住在陈某1屋的二楼还是三楼的一间房。25、证人冉某的证言摘录:我觉得彭华权、李诗瑜是两口子关系,他们在我的铁匠铺订做过挖锄、割草刀等农具。第一次是2014年下半年,彭华权与李诗瑜一起订做挖锄一把。第二次是今年(2016年)6月份,彭华权、李诗瑜到我铺子里订做二把割草刀。我感觉他们关系很好,有说有笑,比较和谐,比一般的两口子关系还好些。26、证人朱某2、乔某的证言摘录:彭华权、李诗瑜常到他们分别经营的店铺购买日用品,在他们看来,彭华权与李诗瑜是夫妻关系。27、证人田某2的证言摘录:2014年5月,彭华权带着一个女人到郑州打工,我也就给他指了一个租房房东,因为他带一女人,也就自行单独找房东租房住,所租的房离做工工地不远。我、彭华权和其他木工一起做木工,白天上十小时班,中午都自行回去吃午饭,彭华权的那个女人当时应该没做事,主要是陪着彭华权的,我们一起做工约两个月,中途彭华权突然说家里有急事,应是他女人的亲戚过逝要赶回去才合适,并且找老板曾某先结一部分工钱,后面的工钱是我帮忙结算后再打到他的银行卡。在这里生活期间,我感觉彭华权与那个女人就是夫妻关系。同时证人曾某、陈某3的证言印证了田某2的证言。2016年12月18日,曾某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照片中,辨认2号照片李诗瑜就是彭华权带到河南郑州共同生活的女人。2016年12月8日,田某2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照片中,辨认12号照片李诗瑜就是彭华权带到河南郑州打工并共同生活的女人。28、证人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摘录:……我认识彭华权,他妈是我的干妈叫雷某1,他是我大哥,我们是一种兄妹关系……。他去年(2015年)农历2月带一个女的到蔚县百草村打工挖煤,他给我说她是他的老婆,是我嫂子。……第二天秦某还是谁给他们租到房子,他们就开始租房子住,并且我大哥就跟着秦某到金沟煤矿上班,……那个女的在家中给彭华权做饭洗衣。……他们就是两口子关系,即夫妻关系……。2015年冬月,彭华权的外公去逝回鹤峰后又与那女的回到百草村。……自2015年冬月彭华权与那女的回到百草村后,就一起在这边过年,当时那女的还说自己怀孕两个月左右,大哥也是这么说的,……2016年四月左右,那女的身体看出来有点怀孕表现,……也就四五份,那女的又离开了……彭华权就租住在留南庄镇一个多月,后结到工资才离开……。他们是2015年农历2月左右到最后离开是2016年5月左右,共在这边待了一年多,中途那女的离开这边三四次约四五个月,两个人同时在这里居住生活至少有八个月。……2016年12月11日曹某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照片中辨认8号照片就是彭华权带到河北蔚县并租住在百草村的嫂子李诗瑜。29、证人李某7、严某、王某2、王某3、黄某2、舒某、王某4、秦某等人的证言摘录:2015年上半年,彭华权带着一个女人到河北蔚县挖煤,二人共同租房居住生活一年多,在外人看来他们就是夫妻关系。2016年12月12日,证人王某2在公安机关提供的两组12张照片中,分别确认5号照片和6号照片就是彭华权和李诗瑜。2016年12月12日,证人秦某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照片中,辨认2号照片就是彭华权带到蔚县百草村共同生活的李诗瑜。30、证人李某5、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摘录:我们俩夫妻系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白草村人。我们家的房子租给外地挖煤的人。2015年上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租给一男一女,我们看来他们就是夫妻关系。李某5、代某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对租房的一男一女进行辨认,确认是本案被告人彭华权和李诗瑜。31、证人张某2、张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摘录:2015年8月张书慧给租住在河北省蔚县百草村主街道旁一个四合院里的一个女人赊销化妆品一套,因那女人不给钱而发生过纠纷,她男人帮忙推御责任,在外人看来他们就是夫妻关系。2016年12月13日,张某3在公安机关提供的12张照片中辨认9号照片就是彭华权带到河北蔚县并租住在百草村的李诗瑜。2016年12月13日,张某2在公安机关提供的两套12张照片中,分别辨认9号和8号照片,就是李诗瑜和彭华权。32、证人姜某3、姜某1、何某1、何某2等人的证言摘录:彭华权与李诗瑜系夫妻关系。2012年李诗瑜在姜某3门市购买太阳能未给钱,2014年,姜某3找李诗瑜收款时与李诗瑜发生争执时,彭华权出面帮忙。33、证人张某4的证言摘录:2002年左右,他与李诗瑜保持一段情人关系。2015年10月左右,李诗瑜与彭华权打架才听说他们同居生活,是夫妻关系。34、被告人彭华权的供述摘录:2013年9月经王某1介绍,我与李诗瑜相识。2014年农历正月,我请王某1到李诗瑜家给李诗瑜的父亲李某1说媒,并确定我与李诗瑜组合家庭,我给李诗瑜父亲改口喊爹,李诗瑜给我父母改口喊爸爸、妈妈。随后双方相互行礼拜年,我父母及主要亲戚分别给李诗瑜及其子李某3各给1200元的红包。之后,我与李诗瑜以夫妻名义在邬阳乡高峰村李诗瑜家、邬阳乡斑竹村我家中居住生活。2014年6月,我和李诗瑜一起到河南郑州打工,我与李诗瑜租住一屋,我上班,李诗瑜在家给我做饭洗衣。7月份李诗瑜大姐的公公去逝,我们一起赶回来坐夜,我的朋友和亲戚也去棒场。事后就在李诗瑜家共同生活,一天,李诗瑜外出,我在家中找东西,发现李诗瑜与张某1的结婚证,李诗瑜解释她与张某1离婚后与我结婚好好生活。遂后,我又与李诗瑜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当年大约8月,我与李诗瑜一起到邬阳集镇开麻将馆,租住陈某1的房子。2015年正月以后,我与李诗瑜一起到河北蔚县打工,她也是没做事,都是我做事,当时租住在一起。我的工钱是她结的,包工头是秦某,高峰村的王某3也在那里,他们都认为我们是夫妻,一直打工到今年(2016年)5月,中途李诗瑜怀了我的孩子,有5个月了,李诗瑜外出引产后才告知我。……2014年7月李诗瑜姐姐的公公去逝和2015年冬月,我外公去逝,我与李诗瑜一起去送花圈挽联写的是我和李诗瑜的名字。35、被告人李诗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摘录:①2016年9月4日的供述……目前我和张某1的婚姻还没有解除,我找他离婚,但还没有离。之前经别人介绍的彭华权,我一直没同意,彭华权一直纠缠到现在……。2014年3月初八,彭华权要挟我取5000元钱一起到河南郑州打工……我们虽然住的一通间屋,但是男的和男的住,女的和女的住,他出门做事都是把我锁在家里。我们在那里呆了差不多一个月,因我姐姐的公公去逝,农历5月21日就和彭华权一起回来了……这次回来后,他一直纠缠我……直到2015年的二月初六,他还是和上次一样要挟我出门,我又取了5000元钱,当时到河北蔚县南留庄百草村……,在那里呆了十几天趁他上班我悄悄跑了……②2016年11月8日的供述:……2013年腊月之前,我与彭华权只是认识,没有什么关系。2013腊月到2016年阳历5月我们俩是情人关系,2016年6月至今,我们俩只是认识,朋友都算不上。……所说的情人关系就是一起同居过,正式同居生活是在2014年3月份,从2014年3月到5月我和他都是呆在邬阳的,要么在高峰村我的家里,要么在斑竹村他的家里。2014年5月,我和彭华权一起到郑州打工,在那里的一个建筑工地呆了一个多月,因我姐姐朱某1的公公去逝,我和他赶回邬阳。2014年6月至7月在邬阳集镇陈某1的屋里开茶馆一个多月。2014年7月到2015年农历3月,我们俩人要么在高峰村我的家里,要么在斑竹村他的家里;2015年农历3月初六,我们一起到河北蔚县打工,去了差不多10天我就离开了,差不多7月份我又到彭华权那里呆了十来天又离开,直至2015年10月彭华权的外公去逝,我和他一起回邬阳,差不多十天时间后,我又和彭华权一起到河北蔚县,这次我们一起在河北过年,直至2016年正月初六,我又一个人跑了。2016年5月17日,彭华权在宣恩沙道沟镇响龙大酒店找到我,然后我们又一起生活差不多一个多月,在6月30日彭华权把我的手弄伤了,我们俩搞起矛盾,再之后就没一起生活了……。③2016年12月28日的供述:……彭华权就是赖皮我,敲诈我,就是逼到我和他一起过日子,就是我拿自己的钱养的他……。④2016年1月26日的供述:……我和彭华权在一起的时间总共不超过一个月时间是指断断续续联系,睡觉并发生性关系都是他逼的,一直都是彭华权骚扰我,一直都是他赖皮在我家里。……⑤2017年6月1日在法庭上供述:2013年经王某1介绍认识彭华权,认识后王某1到我家不是说媒的。……跟彭华权到河南郑州打工是想摆脱他,呆一个多月时间,是分开住的,生活是在工地上吃的。回来之后没有住在一起,我住在高峰,他住在邬阳。到蔚县后,是分开住的,我住在宾馆里的……。2014年的时候,在邬阳街上开麻将馆是彭华权开的,我没在麻将馆住过。……2016年5月,在沙道沟洗脚城给老板介绍彭华权,我讲彭是我老乡,回去有点事。……自2014年以来,我和彭华权没有共同生活,没有同居行为或性生活行为。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关于公诉机关提交的彭华权的记账单、永信金店发票、鹤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邬阳信用社活期存折、何某1提交的记账单、收款收据等书证,因与二被告人犯重婚罪的事实没有关联性,故不作为本案定罪的证据采信。关于彭华权认为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2016年7月18日,彭华权主动到公安机关控告李诗瑜犯重婚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与李诗瑜犯重婚罪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彭华权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诗瑜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彭华权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诗瑜隐瞒自己有配偶与彭华权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彭华权得知李诗瑜有配偶后仍然与李诗瑜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的作用相当,不易区分主、从犯地位,但可认定彭华权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彭华权主动到公安机关控告同案行为人李诗瑜时,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李诗瑜虽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其在公安机关及庭审中均否认审理查明的其与彭华权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基本案件事实,不具备坦白或当庭认罪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院为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诗瑜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二、被告人彭华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9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亚平审判员 肖 松审判员 余春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 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