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27民初1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南靖县水利局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靖县水利局,傲英(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957号原告:南靖县水利局,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向阳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7003922609D。法定代表人:陈明乾,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鸿明,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卢亮,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傲英(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国货路与五一路交叉口西南侧茂泰世纪大厦4层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57551344P。法定代表人:杨忠秀,总经理。原告南靖县水利局与被告傲英(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南靖县水利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靖县水利局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吴西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伟煌书 记 员 王金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