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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1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姚卫军与合阳县金生吉祥彩钢瓦经销部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卫军,合阳县金生吉祥彩钢瓦经销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5民终14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卫军,男,汉族,1974年1月26日出生,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宪法,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阳县金生吉祥彩钢瓦经销部。经营者:吉金生,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案由:承揽合同纠纷。上诉人姚卫军因与被上诉人合阳县金生吉祥彩钢瓦经销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民初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姚卫军在该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阳县金生吉祥彩钢瓦经销部34000元(已履行)。关于厂房维修由姚卫军自行解决。二、姚卫军及合阳县金生吉祥彩钢瓦经销部放弃其它诉讼请求。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合阳县金生吉祥彩钢瓦经销部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姚卫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姚卫军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合阳县金生吉祥彩钢瓦经销部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姚卫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2元减半收取446元由姚卫军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开运审判员  王争跃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闵珍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