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王占清与北京凯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清,北京凯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601号原告:王占清,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男,1954年6月2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被告:北京凯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26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06508050L。法定代表人:季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男,该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蓟县。原告王占清与被告北京凯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占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占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占清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徐 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