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许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641号申请执行人宽城金河建材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沈立平,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许明成,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执行人 宽 城 金 河 建 材 构 件 有 限 公 司 与 被执行人 许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日作出的(2014)宽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明成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杨润国审判员张宁审判员王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凤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