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311执3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铜与被执行人阳泉尚阳基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铜,阳泉尚阳基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311执3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孙铜,男,汉族。被执行人阳泉尚阳基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311执317号之二裁定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阳泉尚阳基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阳泉尚阳基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执行人阳泉尚阳基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铁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晓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