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武邑鑫旺鸭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武邑鑫旺鸭业有限公司,国全义,国凤霞,河北臻红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黄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169号。法定代表人:张恩杰。被执行人武邑鑫旺鸭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武邑县赵桥镇赵东村。法定代表人:国全义。被执行人国全义,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所在地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国凤霞,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所在地衡水市武邑县。被执行人河北臻红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所在地武邑经济开发区(学苑大街西侧)。法定代表人:张丽。被执���人黄占敏,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所在地衡水市武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1102民初12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邑鑫旺鸭业有限公司、国全义、国凤霞、河北臻红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黄占敏在银行的存款4552462.2万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武邑鑫旺鸭业有限公司、国全义、国凤霞、河北臻红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黄占敏相当于4552462.2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武邑鑫旺鸭业有限公司、国全义、国凤霞、河北臻红居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占敏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