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9民初2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新野县安事达家电有限公司与新野县九号公馆足浴会所、白慧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野县安事达家电有限公司,新野县九号公馆足浴会所,白慧敏,秦克联,刘贵阳,白华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9民初2032号原告:新野县安事达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汉城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176810664F。法定代表人:安国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新野县古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野县九号公馆足浴会所。代表人:白慧敏,经理。被告:白慧敏,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野县。被告:秦克联,男,汉族,市民,住新野县。被告:刘贵阳,男,汉族,市民,住新野县。被告:白华敏,女,汉族,市民,住新野县开发区。原告新野县安事达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野县九号公馆足浴会所、白慧敏、秦克联、刘贵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五被告偿还欠款7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请求五被告偿还货款51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家电生意。2015年,被告新野县九号公馆足浴会所及其他四被告(四被告均系新野县九号公馆足浴会所的员工)在原告处购买家电,欠货款171000元。于2016年9月8日偿还100000元,下欠71000元。经多次催要无果,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请求五被告偿还货款,经审查被告新野县九号公馆足浴会所已被注销,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属被告不适格,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新野县安事达家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0元,退还新野县安事达家电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辛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