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刑更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马志伟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刑更412号罪犯马志伟,男,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2日作出(2013)原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2万元(已缴纳3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固刑终字第2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6日至7月21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红果子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凤俊出庭履行职务,石嘴山市监狱指派干警鲁志宏、李惠娟出庭支持诉讼,罪犯马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5年上半年记功;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计分考核实得减刑分102分。建议对罪犯马志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七天。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裁定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2015年上半年记功;2016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计分考核实得减刑分10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该犯被判处罚金12万元仅缴纳3000元,又系涉黑犯罪,且该犯犯有数罪,结合该犯的犯罪情节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七天,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嵇春宁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