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民终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赖炳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赖炳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罗小凤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民终7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赖炳金,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玲(系赖炳金之女),女,住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春华(系赖炳金之女),女,住连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胜利街198号胜利大厦二楼。主要负责人:李肖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文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审被告:罗小凤,女,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计建棠,南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赖炳金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罗小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2016)闽0702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长熊建安代理审判员 吴彦瑾代理审判员 邱丽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昱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