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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1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柏豪家具有限公司与陈玉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柏豪家具有限公司,陈玉,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884号原告:重庆柏豪家具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兰馨大道8号中航town2幢10-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72XU2R。法定代表人:王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兴龙,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海悦,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玉,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890K。法定代表人:陈迎庆,职务不详。原告重庆柏豪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柏豪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柏豪家具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柏豪家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2.94元,减半收取计491.47元,由原告重庆柏豪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小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