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刑初4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金某辉;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辉,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速裁程序专用) (2017)粤0306刑初4309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速裁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金某辉,男,1993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人黄某,男,1987年2月5日出生。200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上述二被告人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7年3月17日被羁押,2017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一刑诉【2017】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辉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黄某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赖某飞用微信联系被告人金某辉购买冰毒。3月17日,金某辉购得毒品后,和被告人黄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沙路沙井人民医院附近,将毒品交由黄某保管。金某辉独自到某餐厅洗手间,和赖某飞接洽并检查赖某飞的毒资人民币3500元后,即通知黄某到餐厅外,从黄某处取得毒品,并返回卫生间与赖某飞完成交易。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缴获疑似毒品1小包、人民币3500元(已发还所有人)、手机2部.经鉴定,上述冰毒重1.66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被告人金某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判 决 一、被告人金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 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二部,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 雯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丹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