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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2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李培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李培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24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梅墅村梅泽路水越名都28-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77236381J。负责人:茅建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冰、沈越天,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培林,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上诉人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培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上诉人绍兴市如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朝阳审判员  夏 鸿审判员  赵启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