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术学与肖庆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术学,肖庆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251号原告:黄术学,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肖庆如,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黄术学与被告肖庆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本案开庭审理,原告黄术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术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术学负担。审判员 柯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