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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术学与肖庆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术学,肖庆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251号原告:黄术学,男,195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被告:肖庆如,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黄术学与被告肖庆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2017年7月26日本案开庭审理,原告黄术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术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术学负担。审判员  柯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