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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6刑初84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7〕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银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9时58分许,被告人胡某驾驶牌号为沪AY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凤阳路由西向东至有信号灯控制的成都北路路口,遇信号灯绿灯由西向北左转弯至路口人行横道处,适遇被害人江某某、张某某过该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并由西向东横穿道路,胡某未能及时发现,撞倒二名被害人。后被害人江某某经上海长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4月28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胡某负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胡某明知被害人张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史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调取的涉案的《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车辆详细信息》及监控录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讨论记录》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10报警登记表》、《胡某到案工作情况》、《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及《谅解书》、《户籍人员基本信息》及《身份证》、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技术)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长征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就诊记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个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芮志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祁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