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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10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蔡茂与卢晓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茂,卢晓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767号原告:蔡茂,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远明,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瑶,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晓莲,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茂与被告卢晓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交纳9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蔡茂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