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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行审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与李寿萍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李寿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5行审61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金港新区16号23楼,组织机构代码76886576-5。法定代表人代小红,区长。委托代理人呙晓东,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申请人李寿萍,男,汉族,1950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简称江北区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寿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号受理,并于2017年7月24日举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呙晓东到庭参加听证会,被执行人李寿萍未到庭参加听证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查明,2014年6月6日,江北区政府作出江北府发〔2014〕31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溉澜溪三期(塔山村片区)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决定对规划红线范围内房屋江北区塔山村X-X号,X-X号,X-X号房屋(以上门牌含附号)实施征收(共计被征收人195户,建筑面积11611.93平方米,实际门牌号以规划红线为准)。2014年6月6日,江北区政府发布江北府国征〔2014〕7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溉澜溪三期(塔山村片区)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对《征收决定》及《溉澜溪三期(塔山村片区)(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等予以公布。李寿萍系重庆市江北区塔山村X号X-X房屋权利人,该房屋建筑面积53.19平方米。2014年6月14日,重庆瑞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作出《“溉澜溪三期(塔山村片区)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李寿萍的被征收房屋价格评估》,确定李寿萍上述房屋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7393元,评估总价393234元,该报告于2014年6月19日送达李寿萍。2014年9月2日,区征收中心向江北区政府申请对李寿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5年11月22日,重庆市江北区城市房屋征收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中心)工作人员与李寿萍进行协商谈话,李寿萍要求两套海语江山78.35平方米的两室一厅的房屋,且不补差价,另要20万元的装修费,本次协商未果。2016年9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按照江北区政府的要求,与李寿萍进行协商谈话,协商未果。2016年10月26日,江北区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2011〕123号)等规定,作出江北府国征决〔2016〕第60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于2016年11月8日送达并公示,决定如下:一、对被征收人李寿萍名下的坐落于重庆市江北区塔山村X号X-X房屋实施征收,并按照《溉澜溪三期(塔山村片区)一期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490114.91元,其中: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按评估单价7393元/平方米补偿,不含装修及附属物)393233.67元;2.搬迁费(发放1次)1000元;3.货币补偿补助费30000元;4.选择货币安置奖励47188.04元;5.被征收房屋装饰物和附属物补偿14893.2元;6.水电气、闭路等附属设施补偿3800元。以上如有差异,根据《补偿方案》按实结算。(二)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一套海语江山X栋X-X号(两室一厅,框架结构,建筑面积78.35平方米,计价面积73.98平方米,计价面积单价6100元/平方米)房屋安置被征收人,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及其他补偿款后,被征收人应补缴差价款20875.13元,其中:1.以被征收房屋价值(按评估单价7393元/平方米补偿,不含装修及附属物)393233.67元与上述产权调换房屋总价451278元进行结算后,被征收人应补缴差价款58044.33元;2.搬迁费(发放1次)1000元;3.被征收房屋装饰物和附属物补偿14893.2元;4.产权调换房屋装修补助21276元。以上如有差异,根据《补偿方案》按实结算。安置房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保留六个月,逾期被征收人不接受安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将该安置房另行处理,并另行提供安置房。二、被征收人李寿萍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完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相关手续,并将重庆市江北区塔山村X号X-X房屋搬迁腾空。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李寿萍对《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诉讼且不履行,2017年5月8日江北区政府向李寿萍送达(2017)江府催字第34号《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催告李寿萍在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但李寿萍仍未履行。江北区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北区政府申请执行已生效的《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滥用职权,且已完成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江北府国征决〔2016〕第60号)。审 判 长  江朝丽审 判 员  杨柳幸代理审判员  王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龚玉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