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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吴昌兵与蓝宝、许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昌兵,蓝宝,许小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114号原告:吴昌兵,男,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刘铭仪,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海东,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蓝宝,男,1998年8月17日出生,住广西马山县,被告:许小华,男,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原告吴昌兵诉被告蓝宝、许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吴昌兵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昌兵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昌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0元,由原告吴昌兵负责交纳。审 判 长  许军华审 判 员  陈强英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邹嘉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