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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5民初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桑扎西、卓玛本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洛桑扎西,卓玛本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初191号原告: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址: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青海湖北大街15号。法定代表人:李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学品,男,1985年1月1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青海省共和县人,住共和县。系该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恩宁,男,1991年9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青海省共和县人,住共和县。系该公司业务主办。被告:洛桑扎西,男,1975年7月1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牧民,住贵南县。被告:卓玛本,男,1962年1月1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牧民,住贵南县。原告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洛桑扎西、卓玛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二被告已还款,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海南州四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 莉 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才块乙亥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