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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振宇与蔡穗新、李小卫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宇,蔡穗新,李小卫,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盈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兆轩贸易有限公司,惠州俊安实业有限公司,满孚首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俊安(天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振宇,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成,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穗新,男,1961年5月21日出生,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李小卫,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B栋6层01A,组织机构代码:76495178-9。法定代表人:李小卫。被执行人:深圳市盈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B栋6层01C,组织机构代码:69714589-0。法定代表人:陈华君。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B栋6层01B,组织机构代码:69714150-7。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被执行人:惠州俊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厦11楼,组织机构代码:57450878-6。法定代表人:蔡穗新。被执行人:满孚首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金融商务楼1-302,组织机构代码:67940652-4。法定代表人:蔡穗新。被执行人: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00906680-X。法定代表人:蔡明志。被执行人:俊安(天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综合保税区航空产业支持中心433室,组织机构代码:56934965-3。法定代表人:蔡穗榕。被执行人: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开发区洞庭路国际发展大厦11层FG座,组织机构代码:56266034-2。法定代表人:蔡明志。申请执行人陈振宇与被执行人蔡穗新、惠州俊安实业有限公司、俊安(天津)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李小卫、满孚首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盈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兆轩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753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657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仲裁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16)粤0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惠州俊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地段(县城××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证书号分别为:博府国用(2012)第010832号、博府国用(2012)第010834号、博府国用(2014)第010413号、博府国用(2011)第011711号、博府国用(2012)第010831号、博府国用(2012)第010833号、博府国用(2014)第010244号]。此外,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作出(2015)滨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以(2015)滨执保字第129号轮候查封了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俊安发展大厦,冻结了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天津满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冻结了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满孚首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另,该院扣押了申请执行人陈振宇提供的担保款人民币5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并拟对被执行人惠州俊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土地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向其偿还了借款本息人民币3800万元,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05400元已由被执行人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缴纳。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753号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及申请执行人担保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5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753号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俊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惠州市罗阳镇翠美园村委会地段(县城江南区)土地使用权[土地权利证书号:博府国用(2012)第010832号、博府国用(2012)第010834号、博府国用(2014)第010413号、博府国用(2011)第011711号、博府国用(2012)第010831号、博府国用(2012)第010833号、博府国用(2014)第010244号]的查封;三、解除对俊安(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俊安发展大厦的轮候查封;四、解除对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天津满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冻结;五、解除对俊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满孚首成(天津)实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冻结;六、解除对申请执行人陈振宇作为担保款的人民币50万元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