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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2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振义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82刑初186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振义,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开原市。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4月17日被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4日被开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3日由本院依法决定,开原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原市看守所。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检察院以辽铁开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振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伟、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振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与本院认定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基本一致。被告人徐振义对公诉��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全部供认且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徐振义醉酒驾驶无证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马家寨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马某某驾驶的辽某号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受伤及车辆损坏之后果。案发后,徐振义被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从现场带回。经酒精定量检测,送检徐振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116.9mg/100ml。经开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徐振义、马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徐振义供述;证人马某某证言;酒精检测委托书、封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铁岭固仑司法鉴定所2017铁固GJ检鉴字第23、24号酒精定量检验报告;经查询徐振义无驾驶证,其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无号牌;马某某在铁岭市中心医院住院病案;徐振义户口证明;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4月17日被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相互间印证一致,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振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具有如下量刑情节: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振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先行羁押7日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井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