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7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何某1何某2等与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飞龙村第三村民小组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伍某某,何某2,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飞龙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319号原告:何某1,男,汉族,1945年8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伍某某,女,汉族,1939年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何某2,女,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飞龙村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飞龙村。负责人:段官学,该村民小组社长。原告何某1、伍某某、何某2与被告重庆市合川区龙市镇飞龙村第三村民小组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何某1、伍某某、何某2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1、伍某某、何某2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1、伍某某、何某2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1、伍某某、何某2负担。审判员 杨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东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