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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4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科尔沁左翼中旗翼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毕武全、冯秀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中旗翼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毕武全,冯秀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4889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翼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平安大街南前进路东龙腾家园商品楼。法定代表人:孙国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廷武,男,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翼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毕武全,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冯秀萍,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翼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毕武全、冯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按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翼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毕武全、冯秀萍的送达地址未能送达,且向原告释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供被告毕武全、冯秀萍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翼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重新提供,导致无法向被告毕武全、冯秀萍送达。本院认为,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翼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翼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元,退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翼龙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根其其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萌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