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亚芹与宫长和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芹,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太兴村村民委员会,宫长和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民初3470号原告:王亚芹,住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德惠市岔路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太兴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雪彬,书记。被告:宫长和。原告王亚芹与被告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太兴村村民委员会、宫长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贵、被告宫长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太兴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亚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太兴村村民委员会退还原告1162.80平方米土地补偿款及青苗补偿款合计54047元归原告所有,并要求二被告将上述补偿款存折变更到原告名下。被告宫长和辩称,政府征用土地属实,土地征用时土地是我耕种的,是当时村支部书记强行让我耕种,否则就荒废了,青苗补偿款1100多元是我的,土地补偿款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到现在没有看见存折,这钱应该给王亚芹作为养老看病用,王亚芹是我母亲。被告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太兴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母子关系。王亚芹是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太兴村9社村民,在1997年土地二轮调整时分得责任田2.7亩,承包年限为30年(1997.1.1-2027.12.31);2013年政府以宫长和名义征用王亚芹承包地1162.8平方米,该地块以每平方米44.90元进行补偿,共计52210.00元。青苗补偿款以每平方米1.58元进行补偿,共计1837.00元,两项合计54047.00元,该款以宫长和的名义存在银行,现存款折在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太兴村村民委员会保管,该地被征收时是宫长和耕种的,现原告亦同意青苗补偿款归被告宫长和所有。本院认为,取得财产应有合法依据,本案争执的土地系原告分得的,原告具有经营使用权,征地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征地当年该地系宫长和耕种,故青苗补偿款应归宫长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以宫长和的名义存在银行的土地补偿款52210.00元归王亚芹所有、青苗补偿款1837.00元归宫长和所有,以上款项由德惠市惠发街道办事处太兴村村民委员会与宫长和协助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0元,由王亚芹与宫长和各负担287.50元,返给王亚芹575.00元;邮寄费168.00元,由王亚芹与宫长和各负担8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希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丹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