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广州天河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道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天河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道捷,江凤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2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天河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18号31822房。法定代表人:罗嘉群,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道捷,男,1964年1月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凤玲,女,1966年8月1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艳萍,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怡,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天河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82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此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涉房屋位于本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