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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晁念辉与济南绿色源动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念辉,济南绿色源动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647号原告:晁念辉,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佩玲,运城市盐湖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绿色源动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振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宗敏,山东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晁念辉与被告济南绿色源动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返利、保证金等计2万元,双方已解除合同,再无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念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计819元,由原告晁念辉负担。审判长  刘军生审判员  李 玉审判员  李现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