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5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忠武与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忠武,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辽02民终5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忠武。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起君,大连瓦房店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松树镇连屯中心村。法定代表人:刘宝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敬涛,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琦,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上诉人王忠武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亿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520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关于一审法院对本案基本事实并未查清的问题。王忠武诉请亿隆公司支付工程款,亿隆公司抗辩称王忠武未按合同约定完成10号楼全部工程,只施工了砌砖、抹灰项目。一审法院应对王忠武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未完工程量进行审查和确认,进而在此基础上认定亿隆公司是否欠付王忠武工程款,若欠付,则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应如何确定;王忠武主张《挡土墙施工合同》的工程款,而亿隆公司主张王忠武并未参与挡土墙工程施工,基本事实有待查清;另,亿隆公司提供的有王忠武签字的230000元收条是否为王忠武本人所签,也不清楚。一审法院对上述基本事实均未查清,仅以亿隆公司否认王忠武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为由,驳回了王忠武的全部诉请,该处理结果欠妥,应予纠正。关于王忠武二审申请司法鉴定的问题。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王忠武申请对案涉未完工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对挡土墙施工工程量予以鉴定、对有王忠武签字的230000元收条是否为王忠武本人所签进行鉴定,以上问题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实质性影响,故本案重审时,一审法院应充分考虑王忠武的鉴定申请,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对本案依法作出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6)辽0281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瓦房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董凯审判员刘畅审判员吕瑛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